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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設立,是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轄內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統計、管理、預警和分析工作;
2、負責轄內外匯經常項目管理工作;
3、負責轄內外匯資本項目管理工作;
4、依法檢查轄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5、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分析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議和依據;
6、承辦國家外匯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下設5個職能處室: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外匯管理一處、外匯管理二處、外匯檢查處。
1、外匯綜合處: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辦分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以及重要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綜合、文秘、宣傳、信息、調研、檔案、保密等工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負責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解釋、培訓,協調分局科技管理工作,配合、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業務開展審計工作。
2、國際收支處:負責本轄區國際收支統計、管理、監測和分析;承擔國際收支申報、結售匯統計制度的實施和相關報表編制工作;承擔銀行外匯收支及結售匯業務資格管理和監督管理;承擔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市場準入和兌換機構日常監督管理;負責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以及外匯形勢分析。
3、外匯管理一處:承擔深圳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匯兌真實性審核及境內外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險類金融機構相關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及外匯收支和匯兌管理,負責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
4、外匯管理二處:承擔資本項目交易、外匯收支和匯兌、資金使用和境內外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直接投資登記、匯兌管理及相關統計監測;承擔短期外債、或有負債、對外債權等的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外債的登記管理與統計監測;承擔除保險類機構以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相關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及外匯收支和匯兌管理;依法對跨境有價證券投資或衍生產品交易所涉外匯收支進行登記和匯兌管理。
5、外匯檢查處:依法組織實施轄內外匯檢查工作,對轄內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參與打擊地下錢莊,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轄內非法買賣外匯、逃匯及騙購外匯等涉嫌外匯違法案件;承擔對轄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及外匯經營活動的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