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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8413-3-2015-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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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管理信息??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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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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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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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短利驅動釀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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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隨著貨物貿易改革的推進,貨物進出口收付匯程序逐漸簡化, 個別銀行追求短期利益放松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為虛假轉口貿易提供可乘之機。外匯局對違規銀行進行了嚴肅處理。
案情:江東分局在銀行現場檢查時發現,2012年底,三立銀行為紅利公司辦理300萬美元不可撤銷遠期轉口貿易跟單信用證承兌業務時,審核留存的海運提單出現了涂改的痕跡,且提單上兩處顯示毛重處出現了不一致,兩者相差30MT。經仔細核對提單,檢查人員還發現該提單無船名、航次的現象,而在2013年初,三立銀行已為該公司辦理了全額付匯。
江東外匯局迅速到三立銀行查閱相關檔案,在確認銀行單證審核流程后發現,三立銀行在初審單據時,因公司急于要求承兌,三立銀行考慮到公司資質不錯,一直是行內大客戶,在企業表示一切后果自負的意圖后,在總行單證中心反饋審單結果前,提前對該公司辦理了承兌手續,而未對轉口貿易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經外匯局查實,銀行審核留存的上述300萬美元的轉口貿易交易提單為虛假。
定性:銀行為企業辦理轉口貿易,審核留存的提單無船名、航次,且同一提單不同欄次毛重顯示不一致,對存在明顯瑕疵的提單,銀行對此沒有進行真實性合理審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公司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的”的規定,對三立銀行進行了行政處罰。
點評:銀行在辦理轉口貿易信用證審單實務中默認同一套單據中多處出現統一概念的內涵應具有相同語境下的穩定性和一致性,這是維護信用證這種付款機制的穩定性、以及審單結論的明確性和可預見性的客觀需要,也就是說,針對上述提單中出現的疑點,該提單的真實性值得商榷,銀行理應履行進一步審核業務。而江東分局也查實,紅利公司為達到融資目的,變造假提單的事實。而UCP600作為一套銀行信用證結算產品的運作規則,并不代替外匯管理政策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審核要求,在對單證內容的關鍵要素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交易單證真實性的情況下,三立銀行為自身業績和效益考慮,降低真實性審核標準,未采取必要的審核措施,使紅利公司的虛假貿易交易得以實現,這一教訓不能說不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