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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8413-3-2015-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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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管理信息??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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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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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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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賠本的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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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掮客,顧名思義是指替人介紹買賣,從中收取傭金的人。他們靠掌握的信息資源和提供的服務賺錢,一般情況下無需付出實際成本。但如果掮客介紹的買賣涉及違法犯罪,同樣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買賣就賠了血本。
案情 外匯局在對企業檢查時發現,旭日公司一筆380萬元的人民幣資金劃給張偉個人賬戶,金額如此巨大的一筆資金從企業劃給個人,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當辦案人員詢問旭日公司負責人黎老板該筆資金的用途時,黎老板一會兒說是歸還借款,一會兒又說是借款,無法自圓其說。隨著檢查深入,辦案人員從旭日公司資本金結匯合規性入手,追查人民幣資金去向,在最終查實旭日公司私自買賣外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案件中不時被提及的重要人物——張偉也進入了檢查人員的視線。
根據黎老板提供的線索,結合旭日公司檢查的相關信息,外匯局按照有關程序,迅速對張偉進行了調查:張偉系國家公務人員,但賬戶卻多次收到資本金結匯相關企業匯入的大額款項和手續費,為搞清基原委,外匯局約談了張偉。
初次約談張偉,他矢口否認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檢查員在耐心聽完張偉的解釋后,展開了心理攻勢。隨著約談的深入,張偉感覺外匯局掌握的信息遠遠不止手續費那么簡單,神情也越來越緊張,最后不得不推說事情過去很久實在無法回憶。檢查人員順水推舟讓他回去仔細想想。時隔不久,檢查員接到了中間人的說情電話,說情者旁敲側擊打聽外匯局掌握的信息,提出能否免予行政處罰的要求。外匯局及時宣傳了政策,同時希望說情者轉告張偉,積極配合外匯局檢查,創造減輕處罰的條件。幾天后,張偉主動約見了外匯局檢查員,說愿意配合外匯檢查,希望能夠從輕處理。
在旭日公司私自買賣外匯證據輔助支持和張偉的配合下,檢查進展順利,真相也終于浮出水面:原來黎老板的境內公司為了擴建廠房想購買土地,但當地政府規定,只有外商投資企業身份參拍,土地的價格才能優惠,于是黎老板在所謂的民間“專家”建議下,設立了“空殼”的外商投資企業--旭日公司作為參拍主體,但外匯到資的時限要求,旭日公司一時無法滿足。
情急之中,黎老板在“專家”的引薦下,找到了有外匯資源的張偉,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張偉爽快答應,并告知自己妹夫俞超常年在國外經商,手頭有大量外匯,可牽線將外匯打入黎老板指定賬戶充作資本金,但希望黎老板給一定的好處費。最后雙方商定:由張偉幫助到位300萬美元資本金,價格在銀行外匯牌價基礎上再加0.06元人民幣,超過牌價部分作為好處費。旭日公司于是劃給張偉賬戶380萬元人民幣,作為公司購買外匯的首期保證金和支付給張偉的傭金。經過張偉的牽線搭橋,旭日公司很快取得了足額外匯。
由于該案另一當事人俞超常年在國外生活,外匯局一時無法對其進行調查。為此,外匯局建議張偉配合聯系其妹夫俞超接受調查處理,且該行為屬積極配合并立功的表現,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考慮予以減輕處罰。2013年底,俞超在張偉的帶領下到外匯局接受了調查。此外,辦案人員順藤摸瓜也查辦了其他公司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定 性 張偉介紹俞超與旭日公司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之外私自買賣外匯,并從中收取好處費,其行為構成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外匯局對張偉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相應的罰款。而俞超、旭日公司的行為則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匯局對他們實施了行政處罰。
點 評 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是
一、招商引資考核與個人績效掛鉤需完善。盡管目前政府部門取消了招商引資的土地、稅收優惠政策,但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仍然將招商引資作為一項硬性考核指標,年終任務不完成全年工作一票否決。個別地區為強化責任,甚至將招商引資任務層層分配到個人,無外匯來源的單位為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就各找門道,甚至走歪門邪道,根本悖逆了招商引資的初衷。因此,要減少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需要盡快完善相關考核機制,掐斷外匯違法違規的源頭。
二、外匯政策宣傳需加強。外匯管理政策由于較為專業,部分接觸外匯業務少的部門和自然人對其了解甚少,有些甚至一無所知,做了違規的事也搞不清楚后果。因此,外匯政策執行宣傳需要各部門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
三、銀行真實性審核需盡職。銀行作為外匯業務的主要審核、操作部門,在認真審核表面真實性的同時,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戶,對異常交易行為要及時掌握了解,及時勸導、監督客戶嚴格按外管管理規定辦理業務。一旦發現客戶違規,要及時向屬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