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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13319-6-2023-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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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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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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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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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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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十九)
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后,申報主體和經辦銀行應當如何處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管理辦法》(津匯發〔2022〕90號印發)第十條規定:
對于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經辦銀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辦銀行應督促該機構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并通知其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新收款項的申報,但完成補報前不可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二)申報主體履行補報義務后,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情況報告》。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申報主體提交的《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情況報告》核實無誤后,對其簽發《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確認書》。
(四)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后,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報數據補報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款項的解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