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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13319-6-2018-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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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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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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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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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結售匯數據統計提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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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結售匯數據統計提示6
近日對銀行開展的非現場核查發現,銀行對境內引入戰略投資和企業購買境外房地產理解有偏差,導致結售匯數據統計錯誤。針對此情況,現精心篩選下面案例,供有關業務人員學習和參考。
案例1:某非居民個人長期在我國境內工作,并以其獲得的人民幣收入購買了境內銀行發行的QDII產品,銀行應如何統計?
分析和結論:
不論該非居民個人持何種證件來辦理結匯,均應將其視為居民個人。否則,如果視為非居民個人,辦理結匯應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判斷交易性質,而視為居民個人,則辦理結匯應按照其外匯資金來源判斷。。因此,該筆交易應統計為“431對境外證券投資-05居民個人”。
案例2:境內某出口企業收到境外銀行開出的金額100萬美元的信用證,該企業持相關出口單據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銀行審核后同意發放。貸款到賬后,該企業向銀行申請結匯,銀行應如何統計?企業在銀行辦理其他貿易融資項下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應如何統計?
分析和結論:
該出口企業屬于我國居民,結匯按其資金來源予以統計,出口押匯雖屬銀行融資,但其資金來源實質仍屬于貨物貿易性質,因此應統計在橫欄“110貨物貿易”,縱欄根據企業實際性質進行選擇。同時,這樣統計有利于與海關進出口數據的比對。
類似的,企業通過銀行辦理其他進出口貿易融資,實際資金性質同樣屬于正常的貿易往來資金,由此發生的相關結售匯交易應計入橫欄“110,310貨物貿易”,縱欄則根據企業實際性質進行選擇。
【注意】出口押匯是指出口方受益人(賣方)以出口單據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國外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其融通資金的業務。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除出口押匯以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