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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13319-6-2016-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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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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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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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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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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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九)
1.C類企業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是否以信用證條款中的期限來判斷是否超90天?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此條款中的90天以符合國際結算慣例的信用證條款中的期限為標準進行判斷。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報告。此條款中的90天以實際對外付款日期與進口報關單進口日期的間隔為標準計算。
2.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是否僅指進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指的是進口托收。該條款同時規定,C類企業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