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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5574632-7-2024-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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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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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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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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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于印發《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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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發展的決策部署,推動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內地發展,便利港澳居民購房業務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聯合制定了《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現予印發。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饋。
聯系人:陽中林,電話:25590240轉487;馮飛飛,電話:25590240轉817。
特此通知。
附件: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推動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內地發展,推進港澳與內地深度融合,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港澳居民個人(以下簡稱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
第三條 港澳居民從境外匯入人民幣或外幣購房款(含定金和保證金、首付款、全款、公共維修基金、購房相關稅款和違約金等,下同),可以按以下流程辦理結算支付:
?。ㄒ唬┵徺I新建商品房預售房
1.港澳居民從境外將購房款匯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監管,以下簡稱資金監管賬戶)。匯款的交易附言應列明所購商品房的具體地址。
2.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匯入的購房款后,在辦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賬信息及辦理解付所需資料。
3.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銀行通知后,為港澳居民辦理網簽備案,并持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網上賦予合同備案編碼)、購房相關稅費或違約金的證明材料(如涉及)向銀行申請購房款解付。
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購房款解付時尚未取得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可以通過向銀行簽署承諾函并持提交網簽申請的相關證明(系統記錄、回單、截屏等)辦理購房款解付。承諾函內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補充提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②購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銀行,同意授權且配合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原路退回手續。
4.銀行審核材料無誤后,將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材料相對應的人民幣購房款解付(或外幣購房款結匯后解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監管賬戶。
5.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承諾函要求(如涉及)向銀行補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
?。ǘ┵徺I新建商品房現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所銷售商品房項目大產權)
1.港澳居民從境外將購房款匯往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境內人民幣賬戶或買賣雙方約定的監管賬戶。匯款的交易附言應列明所購商品房的具體地址。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境內人民幣賬戶或約定的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匯入的購房款后,在辦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賬信息及辦理解付所需資料。
3.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銀行通知后,為港澳居民辦理網簽備案,并持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網上賦予合同備案編碼)、購房相關稅費或違約金的證明材料(如涉及)向銀行申請購房款解付。
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購房款解付時尚未取得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可以通過向銀行簽署承諾函并持提交網簽申請的證明(系統記錄、回單、截屏等)辦理購房款解付。承諾函內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補充提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②購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銀行,同意授權且配合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原路退回手續。
4.銀行審核材料無誤后,將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材料相對應的人民幣購房款解付(或外幣購房款結匯后解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境內人民幣賬戶或約定的監管賬戶。
5.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承諾函要求(如涉及)向銀行補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
?。ㄈ┵徺I二手商品房
1.港澳居民購買二手商品房的,按照資金監管協議(采取自行成交模式,涉及買方、賣方、銀行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或監督支付協議(采取居間成交模式,涉及買方、賣方、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各方約定的監管賬戶對購房資金進行監管。
2.港澳居民從境外將購房款(人民幣或外幣)匯往約定的監管賬戶。匯款的交易附言應列明所購商品房的具體地址。
3.收款銀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匯入的購房款后,在辦理解付之前,通知港澳居民(或居間方,如有)收賬信息及辦理解付所需資料。
4.買賣雙方(或通過居間方,如有)辦理網簽備案。收款銀行憑港澳居民(或通過居間方,如有)提供的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網上賦予合同備案編碼),將對應的人民幣購房款解付(或外幣購房款結匯后解付)至約定的監管賬戶。
如港澳居民在申請購房款解付時尚未取得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可以通過向銀行簽署承諾函并持提交網簽申請的證明(系統記錄、回單、截屏等)辦理購房款解付。承諾函內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補充提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②解付資金不用于購房之外的用途;③購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銀行,同意授權且配合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原路退回手續。
5.港澳居民按照承諾函要求(如涉及)向銀行補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
6.買賣雙方辦理商品房不動產登記過戶。約定的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憑不動產登記過戶的證明材料(如不動產權證書),解除對監管賬戶內資金的監管,并將資金劃往二手商品房出讓方指定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四條 港澳居民也可以選擇從境外將購房款匯往其境內同名賬戶(人民幣或外幣賬戶)并辦理相關購房資金的結算支付。匯款的交易附言應列明所購商品房的具體地址。其中,從境外匯入人民幣資金的,不納入港澳居民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但收款銀行應對匯入的人民幣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定向用于購房,不得挪作他用。
港澳居民使用其從境外匯入到境內人民幣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或本人境內外匯賬戶內的外幣資金(含境內合法所得外幣及境外匯入的外幣)購房的,銀行應憑購房真實性證明材料(認購協議/買賣合同、網簽合同,或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如有)),將人民幣資金劃往(或外幣資金結匯后劃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監管賬戶、指定的人民幣賬戶或交易雙方約定的監管賬戶。港澳居民辦理資金劃轉(或結匯劃轉)時尚未取得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的,應向銀行簽署承諾函(內容包括:①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補充提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②資金不用于購房之外的用途;③購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網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銀行,同意授權且配合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原路退回手續),并按照承諾函要求補交材料。
第五條 港澳居民可以將境外人民幣或外幣資金匯往境內貸款賬戶,用于償還境內按揭貸款(含月供或提前還款)。貸款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將不超過月供或提前還款規模的人民幣資金劃入(或外幣資金結匯后劃入)港澳居民境內貸款賬戶。港澳居民應承諾相關資金僅用于償還按揭貸款,不得挪作他用。貸款銀行應對相關資金的用途進行監測。
港澳居民匯入償還按揭貸款的人民幣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
第六條 港澳居民購房交易不成功(含港澳居民主動終止、取消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二手房買賣雙方應將對應的購房款原路退回。其中,原屬于境外匯入的人民幣/外幣購房款的,應將人民幣/外幣購房款原路退回匯出境外;原屬于境外匯入外幣購房款已結匯的,應將退回的購房款購匯后原路匯出。
銀行在辦理購房款原路退回時,應審核以下材料:
(一)原支付憑證、結匯憑證;
?。ǘ┵彿拷灰撞怀晒Φ淖C明材料(如網簽備案未通過、不動產權登記過戶不成功、交易雙方解除合同的證明等);
?。ㄈ└郯木用裰鲃咏K止或取消購房的,需提交書面說明;
?。ㄋ模┍O管協議或監督支付協議要求的其他條件(如有)。
第七條 港澳居民購房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匯兌損益,由買賣雙方按照商業合理原則自主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八條 港澳居民以個人名義購買深圳市商業用房(商業、商住兩用、辦公類住房等)的結算支付,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九條 港澳居民轉讓境內商品房和商業用房所得資金匯兌及劃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港澳居民購房的資質、條件、用途、數量等,應遵守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銀行應對房產買賣交易的真實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進行盡調審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港澳居民按照承諾函要求及時補交網簽備案結果證明材料。如未在承諾的期限內補交,銀行應在承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查詢備案結果,發現未通過備案的,應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港澳居民事先提交的承諾函,在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港澳居民后直接辦理資金原路退回或匯兌退回,同時銀行可暫停為其辦理后續人民幣購房款解付(或外幣購房款結匯解付)及支付劃轉相關業務。
涉及二手房交易的,銀行應重點審查二手房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公允性,并通過三方資金監管協議或監督支付協議約定監督各方責任,避免產生交易糾紛以及通過虛構房產買賣合同、違法違規交易等導致資金跨境進出。
第十二條 銀行應加強對異常交易的事中攔截和事后篩查,發現可疑或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涉及跨境人民幣交易)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涉及資金匯兌交易)。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2024年2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