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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0718-9-201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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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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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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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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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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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98)
問:同一個客戶在銀行辦理個人留學項下跨境匯款,2016年選擇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學,2017年也選擇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學,2018年選擇一年以上留學,收款人是同一人。請問這種情況合理嗎?銀行申報的時候需要把2016年和2017年的申報交易編碼和附言修改成一年以上留學嗎?
答:如客戶原定居留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后來變為一年以上則2016年選擇“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學存在合理性。根據銀行展業三原則及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原則,銀行應“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具體申報編碼及附言應據實且準確描述,如客戶申報錯誤,則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