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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0718-9-2018-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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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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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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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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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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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265)
問:境內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性公司)A與境內另一企業B進行境內再投資成立新公司C 。請問為C公司開立境內再投資賬戶前,是否需要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如果是的話,情況表中的外方投資者國別是否填寫?是需要填寫A公司投資方國別嗎?還是認為C企業無外方投資?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第三章第二節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五條 機構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向銀行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等證明文件。
外方投資者國別: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機構中投資比例超過10%(含)的外方投資者所屬國家(地區),按照外方投資者比例從大到小依次填寫,如超過5個在備注欄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