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000014453-2019-00819
-
-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30
-
-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匯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指南所稱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外公開的信息,具體如下:
1.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依申請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等;
2. 機構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職局領導簡歷,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工作職能,國家外匯管理局局機關、局系統(tǒng)情況介紹,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
3. 發(fā)展規(guī)劃:短期、長期的工作計劃;
4. 工作動態(tài):領導講話、外匯工作動態(tài)、外匯管理重要新聞;
5. 政策法規(guī):外匯管理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
6. 統(tǒng)計信息: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國國際投資頭寸表、中國外債數(shù)據(jù)、外匯儲備、銀行結售匯數(shù)據(jù)、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shù)據(jù)、中國外匯市場交易概況數(shù)據(jù)等重要國際收支與外匯統(tǒng)計信息;
7. 行政許可及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辦理的有關依據(jù)、條件、程序、申請材料要求及辦理結果等;
8. 行政處罰情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jù)、條件及程序,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9. 財政預決算:國家外匯管理局預決算信息;
10. 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公開招標項目情況等;
11. 突發(fā)公共事件信息:外匯管理突發(fā)事件情況、應對措施等;
12. 公務員考試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務員招考、公示、錄用等信息;
13. 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外匯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編排體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數(shù)據(jù)構成:信息名稱、索引號、信息類別、信息來源、發(fā)布日期、發(fā)文字號、內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稱,即信息標題。
2. 索引號,為一組18位的編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年份代碼、信息流水號共計18位字符組成,具體表現(xiàn)形式為:
(1)國家外匯管理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000014453,為9位字符;
(2)年份代碼,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號,共5位字符。
3. 信息類別,包括體裁、主題、服務對象3個維度的分類項。
4. 信息來源,主要為國家外匯管理局。
5. 發(fā)布日期,為信息形成的日期,與信息名稱對應,用8位阿拉伯數(shù)字表示,如2019年9月29日用2019-09-29表示。
6. 發(fā)文字號,主要指政策法規(guī)的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匯發(fā)〔2019〕26號。
7. 內容概述,對信息內容的簡要描述,主要涉及外匯新聞欄目首頁頭條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公開形式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門戶網(wǎng)站(www.lv64.com);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微博(外匯局發(fā)布)、政務微信(國家外匯管理局);
3. 新聞發(fā)布會、媒體通氣會;
4. 廣播、電視、報刊、雜志;
5. 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門戶網(wǎng)站(www.lv64.com)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其他載體和形式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主動公開的信息。為便利查找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門戶網(wǎng)站搜索功能或“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欄目可供參考使用。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有關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聯(lián)系方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時也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郵編100033)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7:00(節(jié)假日除外)
聯(lián)系電話:010-68402107
傳真號碼:010-68402100
四、監(jiān)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guanliyuan@mail.safe.gov.cn(此電子郵箱不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來信來函等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為更好地提供服務,本指南將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