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6號)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部分)操作指引(見附件),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預付貨款登記管理原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境外債權統計監測管理體系,規范貿易項下資金跨境流動,現就境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的登記管理制定本指引,企業進口貨物貿易項下預付貨款(以下簡稱“進口預付貨款)應按本指引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條 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業新發生進口預付貨款,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簡稱“系統)辦理逐筆登記和注銷手續。 第三條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實行余額管理。 第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只能為已經辦理預付貨款登記且在可付匯額度內的預付貨款辦理對外付匯。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加強對企業預付貨款登記、付匯和注銷環節的非現場及現場監管,完善統計與監測管理。 第二部分 企業預付貨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條 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辦理過預收貨款登記或延期付款登記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原密碼進入系統。首次登陸系統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初始密碼(系統將初始密碼統一設定為:12345678)進入系統,為安全起見,建議企業首次登陸系統,通過系統中“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 凡未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建立檔案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廣使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的通知(匯發[2007]46號)的規定,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注冊填報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導入系統后,即可登陸系統。 第七條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業新發生進口預付貨 款,須登陸系統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進口合同中含預付貨款條款的,企業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并于預付貨款對外支付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付匯登記。 進口合同中未約定預付貨款條款的,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第八條 對于已辦理合同登記的預付貨款,企業在辦理付匯登記前,可自行在系統中修改或刪除原有合同登記信息。對于已辦理付匯登記的,企業僅可對合同登記信息進行修改。 對于已辦理付匯登記的預付貨款,企業在實際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統中修改或刪除原有付匯登記信息。對于已經實際支付的,企業可依據進口合同變更條款,自行在系統中對預付貨款付匯登記預計進口日期進行修改,并將相應變更合同留存備查。 第九條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情況、企業預付貨款登記情況及企業的行業特點等確定。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付匯登記金額-預付貨款注銷確認金額)。其中,基礎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的基礎比例經外匯局核準后最高可調整到30%。 第十條 企業每日進行付匯登記的預付貨款,外匯局通過系統于當晚23時對其進行逐筆確認。如單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可付匯額度,該筆預付貨款在系統中“已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顯示;如超過企業可付匯額度,該筆預付貨款在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顯示。 第十一條 企業在辦理預付貨款對外支付前,須在系統中為該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指定對外付匯銀行。企業只能對“已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列明的預付貨款指定對外付匯銀行。 第十二條 已登記預付貨款項下貨物報關進口(或進口備案)或貨物未進口發生退匯的,企業應在貨物進口報關單(或進口貨物備案清單)簽發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系統辦理預付貨款注銷申請。待外匯局確認后,該筆預付貨款占用的額度自行恢復。 第十三條 企業預付貨款項下進口退匯原則上應遵循原匯路退回的原則。 第十四條 企業預付貨款項下進口退匯須經外匯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退匯原因); (二)原進口合同; (三)與退匯原因一致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原預付貨款對外支付憑證;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有連續性但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或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預付貨款。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業申請調增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第十六條 新成立、無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或進口付匯歷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的預付貨款。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調整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附后); (二)企業前三年進口及付匯(含預付貨款)情況; (三)企業預付貨款登記情況; (四)相關進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復印件);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的預付貨款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附后); (二)企業前12個月進口、購付匯(含預付貨款購付匯)情況; (三)相關進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復印件);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銀行預付貨款對外付匯操作指引 第十九條 自2008年11月15日起,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憑上級銀行的授權文件,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系統(預付貨款模塊)登陸手續(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第二十條 銀行根據外匯局確認的企業可辦理預付貨款登記信息,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對外付匯的購付匯手續。企業申請的實際付匯金額、幣種及收款人等信息與系統中對應的付匯登記信息一致的,方可辦理購付匯手續。 銀行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對外支付時,應同時在系統中錄入實際付匯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項下退匯入帳手續。 第四部分 外匯局預付貨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貿易信貸活動的特點,確定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的核定標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具體負責轄內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調整確認“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預付貨款、預付貨款注銷確認以及預付貨款退匯核準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轄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有連續性,但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申請,調整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或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登記”列表內的預付貨款。 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的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最高不超過30%,其他企業的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最高不超過20%。 除特殊原因外,外匯局調增同一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于新成立、無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或進口付匯歷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申請,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的預付貨款。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在調整預付貨款基礎比例和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預付貨款時,應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的基本信息;對申請調增預付貨款基礎比例的企業,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當前預付貨款基礎比例、預付貨款登記規模及預付貨款額度使用情況;對申請確認預付貨款的企業,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是否辦理該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企業進口與預付貨款的真實性和一致性進行評估: (一)該企業過去若干年的實際付匯和實際進口情況; (二)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進口合同規模和付款計劃; (三)該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貨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征。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應按照貿易交易真實性與一致性原則,既不影響企業正常貿易融資需求,又要防范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異常資金流出的前提下,認真審核企業提出的申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企業。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確認企業預付貨款注銷申請時: (一) 預付貨款項下貨物已進口 1、憑進口報關單申請預付貨款注銷的,外匯局應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該筆預付貨款對應的進口報關單進行核注,如果核注后該筆進口報關單未核注金額為零,應同時結案,并登陸系統確認企業提出的預付貨款注銷申請。 外匯局在進行核注和注銷確認時,應認真核對企業系統申請注銷信息和對應的關單信息,企業預付貨款申請注銷金額與對應的報關單未核注金額不一致的,分別在上述兩個系統中以較小金額進行核注和注銷確認操作。 2、無進口報關單申請注銷的,外匯局憑企業提供的相關紙質憑證(如進口貨物備案清單等)登陸系統確認企業提出的預付貨款注銷申請。 (二)預付貨款項下貨物未進口 對于企業進口退匯的預付貨款注銷申請,外匯局應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查詢并注銷該筆收匯,并登陸系統確認企業提出的預付貨款注銷申請。 對于企業因轉口貿易和境外工程使用物資的預付貨款注銷申請,比照退匯處理。 其他情況,企業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預付貨款的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基本信息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40號)規定,根據企業申請,將從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查詢出的企業基本信息導入系統,以便企業能及時登陸系統。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要求從相關業務系統等提取、計算企業的前12個月進口項下對外付匯數據,并導入系統。 第三十條 外匯局應按照對外債權管理規定和內控要求制定預付貨款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建設,防范內控風險。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應對調增預付貨款基礎比例的企業對外付匯規模進行不定期事后核對,如發現調增后的基礎比例與實際需求明顯不符的,應及時調減基礎比例并告知企業。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況的企業,外匯局應對其預付貨款的登記、使用和注銷情況進行定期事后監督和非現場檢查: (一)預付貨款額度超過前12個月進口付匯額20%的企業; (二)預計進口期限超過1年且預付貨款余額規模超過500萬美元的企業; (三)頻繁修改預付貨款預計進口日期的企業。 第三十三條 對于企業超過預付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預計進口時間30天仍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應進行重點關注,必要時可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新情況及問題,企業、銀行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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