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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5-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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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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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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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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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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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此專門接受了記者采訪。
一、外匯局為何要就完善外債管理問題下發《通知》?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資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資本流入中,債務性資金流入占了較大比例。境內機構的貿易信貸和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資金的流入成為我國外債增長的主要來源。外債尤其是短期外債資金的過度流入,可能形成潛在的風險,對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相關法規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并規范了進口延期付款、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境外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維護國家經濟、金融的安全。
二、請簡要介紹一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規范進口項下延期付款管理。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簽約的進口合同,其未付匯金額在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且約定或實際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并對以上延期付款進行額度控制,一般按企業上年度進口總額的10%核定額度。
第二,規范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一是外方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二是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三是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按其注冊資本規模分檔,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一定倍數。四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三,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
第四,調整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管理。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并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
第五,認真審核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和外債資金結匯。對一次性結匯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銀行可憑企業的結匯申請和書面支付命令(外債資金結匯須審核外匯局出具的結匯核準件),將結匯的人民幣資金轉經該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暫時過渡,并在2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最終收款人。
三、為什么將企業的進口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如何保證進口企業的正常貿易融資需要?
答:現階段,我國對以資金流入方式為主的登記外債管理比較嚴格,而對貿易信貸的管理則未到位。根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90天以上進口項下延期付款應納入我國外債管理。將貿易項下一定金額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現行外債管理政策,同時也有利于比較全面地掌握貿易信貸和外債數據,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近年來,我國外債規模中,短債比例不斷提高,貿易融資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國短期外債余額1413.5億美元,其中貿易信貸余額為755億美元。實踐中,部分企業不受約束通過進口延期付款形式進行境外融資,給我國外債管理帶來隱患。在當前形勢下,有必要落實外債管理規定,將超過一定期限和金額的進口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
從便利企業正常貿易的原則出發,在將部分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充分考慮到企業實際經營需求,減少企業負擔。一是此次納入外債管理范圍的僅限于金額20萬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額度核定標準,基本符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能夠滿足企業正常的貿易融資需要。三是對大型成套設備、長期供貨合同等特殊情況的進口貿易信貸以及新設企業的延期付款需要,則可根據企業經營實際核定額度。
四、《通知》對特殊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是如何進行管理的?
答:過去,對外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等特殊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缺乏明確的規定。此次對其借用外債的行為進行規范,有利于政策公開、透明。
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投注差”以內。對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其投注差為零或無法確定,按照現行外債管理原則,這部分企業無法直接對外借款。為滿足該類企業合理的對外借款需求,《通知》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性公司和租賃公司除外),在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
對外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參照目前有關部門視同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登記但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確此類企業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針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性控股公司的實際情況,外匯局也確定了其相應的外債規模管理原則。
五、對境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管理政策進行調整,對銀行和企業可帶來哪些好處?
答:為拓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渠道,今年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匯發[2005]4號文和匯發[2005]26號文對境外擔保項下本外幣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擴大了政策適用范圍。但為防止企業利用此方式規避資本項下結匯管理政策,兩份文件用“投注差”對可能發生的擔保履約進行限制。經過一段實踐,我們認真總結了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充分聽取了銀行和企業的意見,在不影響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對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政策作出部分調整,在防止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擔保方式變相從境外獲得外匯資金或提前結匯,加強對或有負債的監測與管理的同時,一方面將此類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滿足企業及銀行的業務發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簡化手續,便利企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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