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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引??號:
    000014453-2004-00015
  • 分???????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
  •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1-16
  • 名???????稱: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于保護個人法定財產權利、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適用本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范疇。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對申請金額低于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兩年內分步匯出全部財產。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暫行規定》自2004121日起正式實施。(完)

附件: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便利和規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移民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繼承轉移)。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繼承人)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第六條 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后,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后,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后可一次性匯出。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后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第七條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注銷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

(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辦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資金匯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的批準復函、申請人前一次辦理匯出時所在地外匯局核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以下簡稱核準件),向原批準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核準。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繼承轉移的原因;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被繼承人財產來源和變現的詳細書面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當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護照。

(四)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和被繼承人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協議、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十條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準后,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十一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后,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第十二條 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

涉及國內刑事、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 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以同一財產重復提出申請等手段非法套取外匯或者騙購外匯對外轉移財產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售匯、付匯業務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從中國大陸赴臺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的有關財產轉移,或臺灣地區居民繼承內地財產的對外轉移,比照適用本辦法。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系指公安機關出具的大陸戶籍注銷證明、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其他出入境證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121日起施行。
 

附件1: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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