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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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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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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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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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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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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擴大試點地區外匯分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按現行管理權限,中方外匯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需由外匯分局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因此,雖然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材料和時間都已減少,但由于審核權限的限制,一部分項目的審核環節沒有得到相應的簡化?!锻ㄖ吩试S,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的地區,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3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分局可以直接出具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第二,在試點地區允許境外投資項目前期資金的匯出。實踐中,投資主體在辦理國內審批手續的同時,需在境外從事項目考察、籌備等前期活動并支付一定的費用,而依照現有規定,投資主體只有在完成所有國內審批手續后才能對外付匯,前期資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通知》允許試點地區的投資主體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在所投資境外企業注冊成立之前,按照實需原則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包括籌建境外企業所需的開辦費、為收購境外企業資產或股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等。
第三,進一步明確對境外收購和增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所要求的有關文件。在已經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的基礎上,《通知》對境外收購類和境外增資類項目,進一步明確了所需的審核材料。投資主體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除按照一般規定提交材料外,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材料。對已設立境外企業增資的,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的批復以及該境外企業設立時外匯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等合規性材料。
第四,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對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境外投資項目,《通知》要求投資主體應當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規定的有關材料,區分不同情況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備案。
第五,加強境外投資業務的統計監測?!锻ㄖ芬蟾魍鈪R分局采用新的統計報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報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的有關數據,以便更全面地反映資金來源審查、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兌業務開展情況。
答:隨著“走出去”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我國境外投資事業不斷發展壯大。為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準了浙江、江蘇、上海、山東、廣東、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龍江、重慶、廣西、湖北、海南等14個省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
試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給予試點地區1年試點期內一個境外投資購匯的總額度,有效解決“走出去”配套外匯資金不足的問題。二是統一不同所有制性質企業待遇,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適用統一的外匯管理政策。三是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將投資風險交由企業與市場自主控制。四是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五是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六是不再強制要求調回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境外企業的利潤或其它收益進行增資或者境外再投資,由事前審批制改為事后備案制,鼓勵境外企業通過自身積累發展壯大。七是擴大試點地區外匯分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限。八是明確試點地區境外投資項目前期資金(開辦費、履約保證金等)匯出核準與管理的具體規定。
其中一些政策措施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推廣:2002年11月1日,根據國務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制度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2003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對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手續作了明確和簡化;此次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補充明確了境外增資和收購項目的有關審核材料。
在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簡化手續、方便企業的同時,為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后續監管、堵塞制度漏洞,外匯局進一步完善了以投資主體為監管對象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制度,并與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了《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通過年檢數據與管理數據的核對,對境外投資行為的合規性進行集中檢查,并對境外投資資本流出及境外投資資本存量狀況進行統計監測。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慶、廣西、湖北和海南等4個新批試點地區以外,原批準的10個試點省市已通過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境外投資項目327個,中方協議投資總額13.32億美元,其中已辦理外匯登記的境外投資項目172個,中方協議投資總額4.96億美元。
整體看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一是改善外匯管理機制,實現“寓管理于服務”。通過簡化手續,外匯局不再介入項目可行性判斷,便于企業自主經營;同時,實施“有區別、有重點”的購匯支持政策,既保障了企業的境外投資用匯需求,又明確了政策導向。
二是從外匯管理合規性、財務指標穩健性等方面對投資主體提出明確要求,鼓勵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內部管理完善、行業競爭優勢明顯的各類企業到境外投資,給予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平等政策待遇。非國有經濟主體對這一政策反映積極,境外投資金額日益擴大,正逐漸成為境外投資的重要力量。
三是增強部門間協調,加強事后管理與監控。試點中,外匯局加強了與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的事前工作協調和事后信息共享,并與商務部共同實施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兩部門間的管理數據正逐漸實現統一,雙方共同注銷了一批已停止經營的境外企業的批準證書和外匯登記、并敦促投資主體按規定為其境外企業補辦相關手續,將其納入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框架之中。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慶、廣西、湖北和海南等4個新批試點地區,原批準的10個試點地區已通過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購匯金額為5.73億美元,其中已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的購匯金額為2.39億美元,已實際購匯匯出金額為1.21億美元。由于試點中的購匯政策設計中考慮到了實際情況,因此未出現“刮風式”集中購匯的現象,但與10個地區共計17億美元的購匯總額度也有較大差距。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投資主體正日益成為自擔風險、自求平衡、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境外投資決策更加趨于理性,新購匯政策不會立竿見影地造成購匯額大幅攀升。第二,我國《境外投資管理暫行條例》尚未出臺,整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調整尚未完成,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是現行體制框架下的局部調整,其政策效果必然受到體制因素的牽制。第三,境外投資試點允許企業運用多種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自有外匯與國內外匯貸款對購匯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第四,外匯局為試點提供的購匯額度比較充足,能夠滿足企業在可預見的時期內的購匯需求,從而抑制了企業因擔心“晚了趕不上”而提前購匯的動機。
問: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沒有計劃向全國推廣?
答: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工作開展1年多來,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今后,外匯局一方面將會本著“成熟一個、批準一個”的原則,不斷總結現有試點經驗、擴大試點范圍;另一方面也將采取相應措施,有選擇地將試點地區的部分政策在全國鋪開,全面深化我國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保障“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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