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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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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外匯綜合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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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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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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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加快轉變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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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根據2002年11月國務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決定及2003年3月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等方面內容。在取消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今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公告》,明確了其后續監管和銜接措施。
根據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外匯局在清理行政審批過程中,注意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外匯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對于不符合政企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于只設審批,沒有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也堅決予以取消。
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是外匯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外匯局積極轉變管理職能,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具體來說,一是通過取消進口付匯備案審核、出口單位交存核銷單存根審核、支付邊境貿易定金或從屬費審批等項目,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促進國家對外經貿活動;二是通過取消中資企業中長期外債、融資租賃、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對外發債市場時機選擇和融資條件等審批項目,有利于減少行政干預,轉變管理方式,通過市場手段對資金跨境流動實施有效監管;三是通過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和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審批項目,改進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四是通過取消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等審批項目,貫徹落實國家“走出去”的戰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后,為防止出現管理上的脫節,外匯局明確了后續監管措施。其原則是:通過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具體來說,一是通過金融機構對外匯收支實施間接管理。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境內機構進口付匯、外匯資本金結匯、外匯貸款借用償還、外匯賬戶管理以及個人收支等外匯業務進行審核,外匯局通過監管金融機構,實現對有關外匯收支行為的有效管理。二是實施以登記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強事后監督。外匯局通過登記管理,加強對境內機構從事借用外債、融資租賃、對外發債、項目融資等融資活動的監管。
此外,對于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外匯局也建立健全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努力提高審批效率,促使行政審批制度規范化、制度化。
取消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后辦理有關業務的具體事宜,已經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管理法規中進行了明確,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府網站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查閱。
今后,外匯局將繼續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原則,積極推進外匯領域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2002年11月1日發布)
序號
|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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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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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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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內中資機構中長期外債融資條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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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內中資機構融資租賃金融條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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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外發債市場時機的選擇和融資條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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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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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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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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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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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邊境易貨貿易項下支付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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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經常項目外匯,一次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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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稅商品進口用匯及免稅商店購進的免稅商品因貨損、積壓等需轉為人民幣銷售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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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合資合作設備、外資設備物品對外付匯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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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貿易進口項下90天以上信用證的備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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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貿易進口項下90天以上托收的備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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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保險公司境內外匯賬戶開立、使用、變更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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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貿易進口項下90天以上到貨的備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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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口單位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到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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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境內居民個人源于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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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境內外匯劃轉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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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2003年2月27日發布)
序號
|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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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所在地銀行國內外匯貸款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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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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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登記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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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情況年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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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社從其入境游賬戶中對外支付出境游超標準費用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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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購匯和異地還貸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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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03〕第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取消26項行政審批項目。現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后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項目
對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二、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以下稱“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項目
證券公司開立、變更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三、取消“境內中資機構中長期外債融資條件的審批”、“境內中資機構融資租賃金融條件的審批”、“對外發債市場時機選擇和融資條件的審批”、“項目融資金融條件的審批”四項審批項目
境內中資機構(包括外匯指定銀行)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發行中長期外幣債券、進行融資租賃和項目融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四、取消“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的審批”項目
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大額融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五、取消“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項目
根據2003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的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不再到外匯局進行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同時,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進一步簡化,具體操作辦法見2003年3月19日發布的《國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