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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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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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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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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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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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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2003]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范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管理,現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其開業的批復文件之前,不得開立外匯賬戶。
(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同意其開業的境內股東與境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1、開戶書面申請;
2、合資協議(或合同);
3、中國證監會同意其開業的批復文件;
4、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ǘ┚惩夤蓶|認購境內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認購股份協議書、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三、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資本金流入的驗資程序按照《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執行。
四、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境外股東匯入的出資資金;支出范圍為: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和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支出。
五、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將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結匯,應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外匯局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ㄒ唬┙Y匯書面申請;
?。ǘ┙Y匯資金用途憑證或說明;
?。ㄈ┕井斊谕鈪R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東利潤,應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外匯局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一)購、付匯書面申請;
?。ǘ┩甓愖C明及稅務申報單;
?。ㄈ┙洉嬍聞账鼍叩墓纠麧櫚l生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的審計報告;
?。ㄋ模┕径聲P于利潤分配決議;
?。ㄎ澹┕井斊谕鈪R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鈪R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將該年度應付外方股東利潤購匯匯出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的備案文件將作為今后外方股東利潤購、付匯必備申請材料。
七、境外股東受讓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正式批準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轉讓方為境內機構的,應在取得受讓方外匯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轉讓協議、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結匯手續。
八、經中國證監會、外經貿部門批準同意其股份轉讓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自取得外經貿部門批準文件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其中境外股東向境內機構轉讓股份的,受讓方如需向境外投資人支付轉讓款項,應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付匯核準:
?。ㄒ唬┵彙⒏秴R書面申請;
?。ǘ┺D股協議;
(三)中國證監會、外經貿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文件;
?。ㄋ模┦茏尫疆斊谒型鈪R賬戶銀行對賬單;
(五)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鈪R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經中國證監會、外經貿部門批準外方股東減(撤)資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付匯核準:
(一)購匯書面申請;
?。ǘ┕径聲P于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外經貿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文件;
?。ㄋ模嫀熓聞账鼍叩墓咀罱黄隍炠Y報告及審計報告;
?。ㄎ澹┕就鈪R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夥饺粲袦p(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ㄆ撸┩鈪R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除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業務外,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從事對外融資、對外擔保等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十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權對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以及結匯、購付匯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有關檢查工作,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十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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