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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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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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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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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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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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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2003〕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適應國際投資新趨勢,多渠道引進外資,不斷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現就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賬戶和出資管理
1、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多幣種專用外匯賬戶,經外匯局批準的除外。該賬戶根據用途分為以下四類:
(1)投資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承包工程、合作開采、開發、勘探資源以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的,在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2)收購類賬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收購合同生效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3)費用類賬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準備等工作,在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4)保證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向境內投資之前,如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需向境內機構提供資金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外匯保證資金。外國投資者申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須向外匯局提交能夠證明其投資活動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匯局核定有關賬戶的最高限額、存續期限、收支范圍等事項,并進行日常監管(見附件1)。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資金應以現匯匯入,不得以現鈔存入。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和劃轉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見附件2、3)。
對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若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上述賬戶資金余額可轉入企業資本金賬戶,從上述賬戶結匯與劃轉的資金均可憑外匯局開立的相應核準件作為外方出資并辦理驗資手續;若未在境內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憑外匯局開立的相應核準件辦理未使用資金的購付匯及將該筆資金匯出境外的手續。
2、外國投資者以開立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離岸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的離岸賬戶中的資金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外匯資金由離岸賬戶向企業資本金賬戶的境內劃轉無須經外匯局核準。但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手續時,匯入銀行應在銀行詢證函回函上對該筆資金注明“離岸資金”的字樣。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外匯局審核其提交的有關材料無誤后,開立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見附件4),銀行憑以辦理該筆資金由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的境內劃轉業務,企業憑以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業務量大的外匯分局在報經總局批準后,可將上述資金劃轉業務的審核權授予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指定銀行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報備等相應職責。被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內控制度嚴密、近三年內無重大外匯違規記錄。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手續時,匯入銀行應在銀行詢證函回函上對該筆資金注明“非居民個人境內劃轉”的字樣。
3、外國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匯局核準,還可以下列方式作為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
(1)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2)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本企業資本;
(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外國投資者以上述方式出資的,外匯局審核其提交的材料無誤后,開立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見附件5、6),銀行憑以辦理有關的境內劃轉業務,企業憑以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4、外國投資者及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轉股雙方合同約定,支付股權購買對價(即外方為購買中方股權而支付給中方的代價,其形式可為外國投資者及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外匯資金、從境內其所投資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并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外匯局審核外國投資者提交的材料無誤后,為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并出具相關證明(見附件7)。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方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也是被收購企業辦理外資外匯登記的重要依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按照新的“外資外匯登記情況報告”(見附件8)格式,將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數據(包括登記份數與金額)與其他類型外資流入登記數據一同匯總,逐月上報總局。原“外資外匯登記情況報告”格式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
5、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在境內投資設立或收購企業,被投資企業如不含外國資本,可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和驗資詢證、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外匯局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被投資企業核發的加注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被投資企業在舉借外債方面視同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
外匯局不得批準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與其所投資企業之間、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不同所投資企業之間外匯資金的境內劃轉。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此類境內劃轉的,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上報總局。
6、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境內企業,應當憑外經貿部門核發的加注了“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注了“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并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按如下原則辦理:
1、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繳付的外匯資本金超過核定的企業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時,若超額部分資金不超過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的1%,且絕對數額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匯局可按實際入賬金額為其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
因企業資本增值,外國投資者向該企業參股投資時所支付的超過其參股比例與企業注冊資本的乘積的外匯溢價部分的金額,應計入企業資本金賬戶的最高限額內,超過限額的外匯資金入賬仍按前款所述原則辦理。
2、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詢證時,若商檢部門價值鑒定機構對出資實物的價值鑒定金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不一致,外匯局應以商檢價值鑒定金額為準,為其辦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
3、外國投資者僅以無形資產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詢證時,應將該項無形資產出資在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所附出資情況明細表中列明,外匯局憑以辦理無形資產出資外資外匯登記,并在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中注明:“該外方無形資產出資已登記,登記編號××××××。本回函僅具有證明其已登記的效力。”
4、因外方溢價投資、參股、實物出資價值鑒定金額大于海關報關金額,因匯率變動或其他類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出資大于注冊資本的,應如實登記企業的注冊資本及其資本溢價投入后的企業實際出資。
5、“三來一補”企業轉型投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詢證的,需向外匯局提交有關材料,外匯局經審核確認該轉型投資的設備系進口貨物且并未對外付匯后,可根據其商品價值鑒定書列示的金額,出具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并辦理外資外匯登記手續(見附件9)。
6、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與其境外投資款繳款人名稱不一致的,外匯局可為其辦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同時應在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中注明“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的字樣。
7、為便于對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進行異地查詢,外匯局為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時,均應注明有關業務的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8、外匯局如發現外匯指定銀行存在私自為企業開立賬戶、資本金超限額入賬等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應依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發現企業偽造或變造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回函、貨物進口報關單等憑證或資料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出具驗資報告后,如外匯局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未辦理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驗資詢證,應責令會計師事務所補辦驗資詢證手續,并將其違規行為通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在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正式處罰決定之前,不再受理其新的驗資詢證業務;對經處理后再次違反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名單上報總局,由總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并建議企業謹慎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未辦理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驗資詢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補辦有關手續時,如外匯局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系虛假驗資報告,應將有關資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通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外商投資企業減資管理與部分管理業務的調整
1、外商投資企業減少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涉及購付匯的,外匯局在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無誤后,開立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見附件10),外國投資者憑以辦理減資部分資金的購付匯及匯出境外的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為減少賬面虧損而發生的減資,或調減的資本為外方尚未投入的,外匯局不得批準相應減資的部分被外國投資者用于境內再投資或被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對外付匯。
2、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出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制。兩類公司在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時,無須提交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批準證書,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持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證監會頒發的開業批復,即可辦理有關手續。
外匯局對兩類公司開立資本金賬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所要求的其他審核材料,仍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3、外匯局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報告的,凡驗資報告為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應同時審核相關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審計報告的,凡審計報告為2002年度以后的,應同時審核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情況表》。
4、為進一步提高資本金結匯監管效率、便利企業投資資金運作,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改革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規定的被授權銀行資本金結匯操作規程中銀行所需審核的材料簡化為以下三種:
(1)企業的書面申請(注明企業資本金賬戶賬號、到資情況、結匯幣種、金額、用途等);
(2)企業外匯登記證;
(3)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其他審核要求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5、中外合作企業以固定資產折舊款或無形資產攤銷款支付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款(包括固定回報)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01]38號)中有關“擔保函”的審核改按以下規定執行:
(1)如合作企業有債務(銀行貸款或外方股東貸款),外方投資者應提供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
(2)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外方股東出具的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機構擔保函;
(3)如合作企業無債務,外方投資者不需提供擔保函。
其他審核要求仍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事項
1、本通知所稱“外匯局”,系指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其轄內各支局。
2、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將本通知涉及銀行操作的以下部分轉發轄內外匯指定銀行:
(1)第一部分“外國投資者賬戶和出資管理”的第1、2、3條內容,及本通知相應的附件1至附件6;
(2)第二部分“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的第1條及第8條第一款;
(3)第三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減資管理與部分管理業務的調整”的第4條。
3、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254。
附件:1、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和注銷的審批
2、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共四類)賬戶內資金結匯的審批
3、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共四類)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境內劃轉的審批
4、外國投資者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中外匯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劃轉的審批
5、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應付利息、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的審批
6、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的審批
7、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對價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8、地區年月外資外匯登記情況報告(格式)
9、“三來一補”企業轉型投資的驗資詢證審核及外資外匯登記
10、外商投資企業減少外方注冊資本的審批
二OO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