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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500120-9-2022-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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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外匯綜合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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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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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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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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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簡稱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申請
申請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省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受理
受理機構為省分局國際收支處,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節(jié)假日除外)。聯系電話:0971-6126077;傳真號碼:0971-6126076。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昆侖路3號;郵政編碼:810000。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由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受理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省分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并遵守國家關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省分局有關保密制度。下列事項或信息,不予以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省分局內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議事規(guī)則等事項;
(三)與省分局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事項;
(四)省分局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三、答復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批準后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省分局應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復,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件2),并加蓋省分局印章: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省分局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除能夠作區(qū)分處理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六)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省分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八)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且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十)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恚⒁暻闆r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對于要求以郵寄以外的方式獲取信息的,申請人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應及時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回執(zhí)》(見附件3),并傳真或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國際收支處。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省分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省分局更正。省分局無權更正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四、收費標準
省分局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其標準依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辦法執(zhí)行。
申請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付足郵資;要求以快遞或郵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應自付郵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