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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006561-7-2017-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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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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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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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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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助力開放寧夏建設——跨境擔保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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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債務人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的,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并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控制資金調回規模。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2.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后,歸還境外貸款時可否從境內匯出?
答:可以。根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回流渠道不同,實行不同的匯出管理:以外債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債還本付息方式匯出;以股權投資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資相關規定(如股息、紅利、轉股、減資等)匯出。
3.銀行作為擔保人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相關購付匯手續如何操作?
答:按照當前政策要求,銀行提供的內保外貸,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匯履約;銀行履約后造成本外幣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后辦理結售匯相關手續。
4.在跨境擔保業務項下,擔保合同幣種與履約幣種可否不一致?
答:為避免貨幣錯配風險,原則上要求擔保合同(或保函)幣種與履約幣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