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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1918108-9-2019-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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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外匯綜合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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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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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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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一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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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一百三十一)
問:請問境外個人在境內的房產是否可以出租給個人?其租賃收入是否可以購匯匯出?如果可以,需要辦理什么備案手續?
答:《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第十條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股和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由此可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房產只可以自住,不可以出租,因此,租賃收入作為不合規收入不能匯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