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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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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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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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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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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XSJ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本金非法結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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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XSJ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SJ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970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從事普通住宅及其配套商業設施的開發、建設及物業管理。
2014年7月,XSJ公司以歸還人民幣委托貸款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4700萬美元的大額資本金結匯業務,并按照外匯局相關文件要求,向銀行提供了: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命令函、結匯申請書、人民幣委托貸款合同、與合同中借款用途一致的發票(為13家企業的50份工程方面的發票,主要是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服務等費用)、人民幣委托貸款發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資料,辦理了資本金結匯。但現場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原委托貸款的實際用途為向北京三家公司歸還墊款和借款9766萬元、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出25234萬元,與結匯時提供的“借款用途”票據不一致,該公司實為通過使用非真實的貸款使用票據騙取了資本金結匯。
二、定性和處罰
XSJ公司利用與委托貸款真實用途不一致的票據騙取資本金結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第一條第三款“(三)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含委托貸款),銀行應要求結匯企業提供原貸款合同(或委托貸款合同,下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和《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第四條第三款“(三)資本金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的規定,屬于非法結匯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一條“……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XSJ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