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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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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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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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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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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DSSM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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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案情簡介
2014年5月,外匯管理部門在對DSSM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SSM公司)貨物貿易外匯(退匯)業務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送超過規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預付貨款業務信息的行為。該公司分別于2013年7-8月期間,向某公司支付90天以上延期付款4筆,金額合計477.5萬美元;于2013年8-9月期間,支付30天以上預付貨款2筆,金額合計516萬美元。以上6筆業務均未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送對應的預計付匯及進口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處罰
DSSM公司未按規定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送超過規定期限的延期付款及預付貨款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規定,構成了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含報告)手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