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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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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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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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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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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SD包裝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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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SD包裝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至7月期間,分別進口三筆貨物,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間分別進行了對應貨款的延期支付,金額累計1617.9萬歐元;于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分別出口貨物兩筆,并于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分別收到相應延期貨款,金額累計24.05萬美元。上述5筆業務的收付匯時間與貨物進出口實際發生時間相差均超過30天,但該公司均未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送相應的預計收付匯日期等信息。
二、定性和處罰
SD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規定,構成了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含報告)手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