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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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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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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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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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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YHJL蛋白工業有限公司未報告關聯關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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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YHJL公司成立于2009年,為全日資企業,注冊資本1398萬美元,專業從事大豆蛋白的生產以及副產品銷售。2013年5月9日,YHJL公司收到日本WJC公司劃轉的預收貨款10億日元,同日結匯人民幣6207.6萬元,結匯時向銀行提交的合同為該公司與日本WJC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中顯示結匯資金是日本WJC公司向YHJL公司預支付的貨款。5月12日,YHJL公司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對該筆預收貨款進行了報告,報告中關聯關系一欄申報為“無關聯關系”。 但該公司2014年審計報告中表明日本WJC公司與該公司為“與本公司同受最終控制公司控制”,兩公司為關聯公司。
二、定性和處罰
YHJL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關聯關系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對于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信息”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含報告)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