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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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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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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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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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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guī)案例:XSC公司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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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XSC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冊資本910萬美元,專業(yè)從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產、加工及銷售。2012年12月29日該企業(yè)從境外進口打包機一臺總價49745.00英鎊,2013年8月8日,支付尾款4974.5英鎊。此筆尾款的付款日期與貨物進口日期相差超過90天,但該企業(yè)未在貨物貿易外匯監(jiān)測系統(tǒng)中做延期付款報告。
二、定性和處罰
XSC公司未履行貿易信貸報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yè)務,企業(yè)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yè)務實際發(fā)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jiān)測系統(tǒng)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及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貿易外匯業(yè)務登記(含報告)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的規(guī)定,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的規(guī)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