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00021891-5-2017-00024
-
-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17-01-18
-
-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C公司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案
-
- 文???????號:
一、案情簡介
C公司成立于2010年,為馬來西亞獨資公司,注冊資本910萬美元,專業從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產、加工及銷售。
C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某銀行辦理65518.11美元的資本金結匯,結匯所得407254元人民幣。辦理資本金結匯時,該公司向銀行提交的資本金結匯支付命令函中收款人為秦皇島市A公司,結匯用途:工程款,并提交了與A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和結匯發票,收款方為A公司。但經查,本次結匯所得資金全部劃入秦皇島市X公司,交易用途:工程保證金。
二、定性和處罰
C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第九條第一款“外匯局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等業務的監管,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延伸檢查。發現有以下違規情形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擅自改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