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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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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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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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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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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貿易信貸未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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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違規案例: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貿易信貸未報告案
一、案情簡介
T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注冊資本22230萬元,主要從事大型機械及運輸設備制造及服務,產品主要行銷香港、新加坡、意大利、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2013年2月1日T公司被外匯管理局列為B類監管企業。2013年2-9月期間該公司共有8筆計10568548.6美元的預收貨款未進行義務性報告,共有10筆計2772509.71美元的預付貨款未進行義務性報告。
二、定性和處罰
T公司未履行貿易信貸報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四)B、C類企業在分類有效監管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規定,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