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128
-
-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16-06-14
-
-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趙某某組織個人分拆購付匯案
-
- 文???????號:
一、案情簡介
在2015年銀行專項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境內杜某某、康某等23人通過網上銀行渠道在某銀行承德分行及其某銀行雙灤支行辦理購匯及付匯業務23筆,金額123.05萬澳大利亞元,折114.95萬美元,收款人均為澳大利亞某公司。經調查得知,上述23人均為趙某某的親戚朋友,其購付匯行為均為趙某某授意。2014年9月23-24日,趙某某將家庭積蓄及借款分別匯至她組織的23人的銀行賬戶中,每人每筆均為294000元人民幣。并向他們提供了境外收款人的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和匯款路徑。同日或隔日,這23人以境外旅游的名義在網上辦理了購付匯23筆,合計123.05萬澳大利亞元,折114.95萬美元,境外收款人均為澳大利亞某公司。其中,每人每筆均為53500澳大利亞元,折49977.42美元,均接近個人購付匯年度限額50000美元。
二、定性和處罰
趙某某組織多人采取分拆方式逃避限額監管,將居民境內資產轉移境外,其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趙某某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