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030
-
-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16-02-25
-
-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YBGK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資本金非法結匯案
-
-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YBGK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BGK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7日,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屬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企業,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業務;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等業務。2013年5月7日至9日期間,YBGK公司收到外方投資者TPL國際有限公司投入資本金306.31萬美元。2013年7月16日,YBGK公司向PF銀行石家莊分行申請辦理全額資本金結匯,結匯所得人民幣1875.46萬元,結匯用途為用于支付其與河北HHW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HWY公司)7月11日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中標的設備的售后回租貨款。但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YBGK公司無法提供合同中所列設備的購貨發票。進一步檢查發現,YBGK公司與HHWY公司已于7月15日簽訂了《終止合同》,即YBGK公司7月16日向PF銀行申請結匯時所提供的《售后回租賃合同》實際已于7月15日終止。而YBGK公司在明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利用已終止的合同進行資本金結匯,屬于惡意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二、 定性和處罰
YBGK公司利用無效合同進行資本金結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三)資本金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涌入證明文件。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的規定,構成非法結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YBGK公司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