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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6-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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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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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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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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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RD貿易有限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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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 案情簡介
RD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D公司)2012年7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建筑材料、金屬材料等批發兼零售,以及自營或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服務。2013年3月,RD公司與境外D公司(注冊地英屬維爾京群島)簽訂鐵礦石銷售合同,合同金額3061.44萬美元。2013年3-5月間,RD公司收到轉口貿易預付貨款3061.44萬美元,其將部分貨款辦理3個月定期存款,并以存單和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全額質押辦理期限為90天的進口代付融資協議。協議到期后,RD公司辦理轉口貿易付匯2127.05萬美元。RD公司辦理付匯時共向銀行出具了4份提單。檢查人員發現,在該轉口貿易中,RD公司采取即期收、遠期付的結算方式,套利意圖明顯;進一步檢查發現,4份提單雖為真實提單,但均為失效提單,即提單失效時間早于企業簽訂貿易融資合同時間和辦理付匯時間。且RD公司并不真正擁有4份提單的貨權,兩份轉口貿易合同也是虛假合同。RD公司采用虛假合同和無貨權且已失效的提單向銀行辦理了虛假轉口貿易付匯,屬于“真單假貿易案件”。
二、 定性和處罰
RD公司在沒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情況下向境外公司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的規定,屬于逃匯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構依法對RD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