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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5-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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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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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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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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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知識問答: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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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外匯知識問答:如何理解3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此條政策目的主要是優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為提高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收益率、吸引跨國公司設立資金結算中心等創造條件。銀行在使用該項資金時,應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必要的技術手段等措施,確保業務符合該款要求,資金運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范圍。有關資金境內運用的途徑、模式等,應當符合現行外匯管理等規定。不進行境內運用的該賬戶資金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存放境外等方式進行必要隔離,做到分賬核算、內外有別、專項報告(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余額為零的,不適用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