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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21891-5-2015-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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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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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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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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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違規案例:KP鐵路有限公司擅自改變外債結匯資金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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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一、案情簡介
KP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P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注冊資本129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鐵路建設、集裝箱、自備車租賃。2013年6月,KP公司為向MS銀行支付到期的固定資產貸款利息,通過MS銀行借入一個月期限的委托貸款。2013年7月,委托貸款到期。為償還該委托貸款,2013年7月12日,KP公司向境外股東借入貸款2629萬港元。7月15日,該公司以支付鐵路項目開發和建設工程款名義向當地銀行申請結匯,并在結匯當日擅自改變外債結匯資金用途,將結匯所得2075.85萬元人民幣全部用于償還委托貸款。
二、定性和處罰
KP公司擅自改變外債結匯資金用途的行為,違反了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第28號令)第二十六條“境內企業所借中長期外債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當地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KP公司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