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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3179129-3-202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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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公告??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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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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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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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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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江孟奇:
我分局已向你依法送達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皖匯發〔2020〕45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我分局對你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12,559元人民幣。
因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皖匯檢罰〔2021〕2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分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你應當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分別繳至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繳款方式如下:50%罰款繳至中央金庫(收款行行號:011361001001;收款行名稱:國家金庫安徽省分庫;收款人賬號:120000000002278001;收款人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附言:預算科目103050199、省財政廳中央級、收款國庫省分庫);50%罰款繳至地方金庫(收款行行號:011361001108;收款行名稱:國家金庫合肥市中心支庫;收款人賬號:120100000003278001;收款人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附言:預算科目103050199、市財政局市級、收款國庫市庫)。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分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你對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span>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