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78116973-X-2020-00338
-
- 分???????類:
- 其他??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20-11-24
-
- 名???????稱:
- 貿易投資便利化政策——貿易新業態外匯新政
-
- 文???????號:
為進一步支持跨境電商、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分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推出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優化貿易新業態結算、滿足個人對外貿易結算需求、優化外匯業務流程和收支申報等政策,支持個體商戶和小微企業參與貿易新業態業務,便利跨境結算,激發貿易發展新活力。
Q:哪一類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
A:年度貨物貿易收付金額低于等值 20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
Q:跨境電商企業能否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資金收付?
A:可以。跨境電商企業既可憑報關單、合同、發票等紙質單證在銀行網點辦理外匯業務,也可在符合條件的銀行或支付機構憑線上交易電子信息辦理相關資金收付手續。
Q:個人能否通過外匯儲蓄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資金結算?是否占用個人結售匯年度便利化額度?
A:可以。個人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結售匯年度便利化額度。
Q:企業和個人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能否自行辦理收匯?
A:可以。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企業和個人,經地方政府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以后,可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并在符合條件的銀行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
Q: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客戶代辦出口收匯手續時,是否遵循“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
A:需遵循該原則。出口報關單的境內發貨人和涉外收入申報的主體均應為委托客戶。委托客戶應按規定辦理名錄登記。
Q:跨境電商企業境外倉儲和物流費用能否與出口貨款扎差結算?
A:可以。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扎差結算,但需要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匯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
Q: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貨物與實際銷售回款能否不一致?
A:可以。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但應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
Q: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能否為客戶代墊費用?
A:可以。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為客戶代墊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但代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