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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389771-8-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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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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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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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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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以下簡稱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匯發〔2008〕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為省分局國際收支處,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節假日除外)。聯系電話0931-8800740,傳真號碼0931-8848967,通信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700號,郵政編碼:730000。
第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主動公開目錄》規定的應主動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外,公開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需經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1),提供以下信息,并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證件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概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請時間。
公民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法人與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如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相關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應出示上述相關證件原件。
第五條 申請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口頭申請。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六條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是否完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完備的,應予以受理,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2),加蓋省分局印章;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后重新申請;其中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場告知。
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按前款規定公開的,應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在公開后及時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條 受理機構能夠當場答復的申請,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公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提供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獲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復,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應說明理由并采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省分局以書面形式答復的,應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3),并加蓋省分局印章。
第十條 申請人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應及時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回執》(見附4),并以傳真或郵寄等方式返還至省分局。
第十一條 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申請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付足郵資;要求以快遞或郵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應自付郵資。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并遵守國家關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省分局有關保密制度。下列事項或信息,不予以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屬于省分局內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議事規則等事項;
(三)與省分局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事項;
(四)省分局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市(州)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有關政府信息,應當依法向該市(州)分局申請。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省分局政府信息,適用本規程,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規程由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