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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0807494-X-2018-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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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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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根據外匯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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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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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政策問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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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如何辦理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的開戶手續,能否遠程見證開戶?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根據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的有關要求開立相關賬戶。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對非居民(機構、個人)開立賬戶的相關規定和操作慣例,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辦理有關開戶手續。
2.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應當如何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應使用何種涉外收支交易編碼?
答:涉外收付款的申報范圍包括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應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申報:
(1)資金從境外匯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內的人民幣/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NRA)的,應使用交易編碼822030-境外存入款項。由境內開戶行代為申報。
(2)資金從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開立在其他保證金存管銀行的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劃入其在境內的專用期貨結算賬戶屬于非居民境內賬戶間的資金劃轉,無需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但對于境內外匯劃轉,應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申報。
(3)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通過銀期轉賬將其資金從境內專用期貨結算賬戶(NRA)劃入境內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時,由境內期貨公司進行申報:涉及期貨合約買賣或非居民補充實物交割所需貨款的,應使用交易編碼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境內會員期貨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提交的傭金,如能夠與交易區分,應申報為“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期貨實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務”(期貨合約買賣);上述未涵蓋的因其他交易存入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應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4)境內期貨公司將資金劃入期貨交易所相應專用結算賬戶時,為居民對居民的交易,無需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但對于境內外匯劃轉,應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申報。
(5)資金從期貨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轉出至期貨公司保證金專用賬戶,為居民對居民交易,無需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但對于境內外匯劃轉,應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申報。
(6)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通過銀期轉賬將資金從期貨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轉出至相應的境內專用期貨結算賬戶(NRA)時,由期貨公司進行申報:涉及期貨合約買賣或非居民匯出前期實物交割所得貨款的,應使用交易編碼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境內會員期貨公司支付境外經紀機構的傭金,如能夠與交易區分,應申報為“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期貨實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務”(期貨合約買賣);上述未涵蓋的因其他交易從保證金賬戶支出的資金應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7)資金從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的境內專用期貨結算賬戶(NRA)匯出境外時,應使用交易編碼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由境內開戶行代為申報。
(8)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將境內專用期貨賬戶(NRA)的資金匯至其相應的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開立在其他存管銀行的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時,為境內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資金劃轉,無需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