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K0807494-X-2018-0082
-
- 分???????類:
- 通報??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各類社會公眾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發布日期:
- 2018-09-03
-
-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三)
-
- 文???????號: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銀行廈門瑞景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00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2:浙商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92萬元人民幣。
案例3: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6年,中國銀行西寧城東支行憑企業虛假報關單和發票,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2.86萬元人民幣。
案例4: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140.3萬元人民幣。
案例5: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銀行天津濱海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349.07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3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6: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南靖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3.81萬元人民幣。
案例7: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違規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為無貿易背景企業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29.72萬元人民幣。
案例8: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利用167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9:江門市三七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江門市三七實業有限公司重復使用倉單,對外付匯1122.5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12.19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馳福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報關單,對外付匯16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28萬元人民幣。
案例11: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至5月,匯眾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無效提單,對外付匯938.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59萬元人民幣。
案例12:淄博高新區外國語學校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區外國語學校利用1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17.2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0.25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