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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75926188-X-2015-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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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金融機構外匯管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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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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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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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金融機構外匯與人民幣資產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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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銀行根據自身經營活動需求對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進行本外幣轉換的,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批準后方可辦理。
2.銀行申請本外幣轉換的,其金額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1)完成本外幣轉換后的“(外匯所有者權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與“(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基本相等。
(2)以上數據按銀行境內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計算,不包括境外關聯行。計算外匯資產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匯資產;計算人民幣資產,應對其中的存放同業和拆放同業取結匯申請前四個季度末的平均數。營運資金和所有者權益不重復計算;人民幣營運資金是指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人民幣營運資金(含結匯后人民幣營運資金);外匯營運資金是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外匯營運資金,以及境內法人銀行以自有人民幣購買并在外匯營運資金科目核算的資金。計算外匯所有者權益時應扣除未分配外匯利潤,但未分配外匯利潤為虧損的,不得扣除。
(3)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或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申請將不超過10%的資本金進行本外幣轉換。
(4)如果銀行購買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發展外匯業務的,可依據實際需要申請,不受前述第1和3項條件限制。
(5)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本金幣種有明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項條件限制。
3. 銀行申請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4.如果銀行購匯用于境外直接投資的,按照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于上述規定。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3.本外幣轉換金額的測算依據;
4.相關交易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法規依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辦理地點: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1號樓3樓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咨詢電話:023-6767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