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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H5263060-6-20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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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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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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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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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企業匯率風險管理|使用套期保值會計的主要疑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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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問題1:對于使用金融工具(如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等)開展外匯套保的進出口企業來說,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與常規會計方法記賬相比,最大差別在哪里?
答: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如出口企業使用遠期結匯對未來收匯進行套期時,套期工具是外匯遠期,被套期項目是未來收匯)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企業開展套期業務進行風險管理,如果按照常規會計處理方法,可能會導致損益產生更大的波動,這是因為企業被套期的風險敞口和對風險敞口進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基礎不一定相同。例如,企業使用外匯遠期對未來外幣收匯進行套期保值,按照常規會計處理方法,外匯遠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未來外幣收匯需在實際收入外幣時才計入收入,這樣,在一定會計期間內企業利潤表反映的損益就會產生較大波動,不僅可能無法如實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反而可能會在財務報表上“擴大風險”。因此,盡管從長期來看,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實現了風險對沖,但是在套期存續期所涵蓋的各個會計報告期間內,在常規會計處理方法下有可能會產生會計錯配和損益波動,而使用套期會計方法可如實反映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活動的影響。
問題2:企業開展外匯套保后,一定要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嗎?
答: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如果企業符合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且選擇運用套期會計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套期會計披露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問題3: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套期關系僅由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組成。(2)在套期開始時,企業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并準備了相關書面文件。(3)套期關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要求主要指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應存在經濟關系,即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外匯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這也是企業使用套期會計的主要難點。2017年發布的新套期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取消了原套期會計準則下“回顧有效性測試”要求,更加注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是否存在“經濟關系”。因此,對于主要條款(例如名義金額、到期期限和基礎變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的套期關系,企業可通過定性分析即得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存在“經濟關系”,滿足套期會計使用的條件。例如,某出口企業使用遠期結匯對未來收匯進行外匯套期,此時被套期項目(未來收匯)和套期工具(遠期結匯合約)之間就可以被認定為存在經濟關系。
問題4:企業簽署進出口合同后決定對未來收付匯開展外匯套保并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在公允價值套期方法和現金流量套期方法中應如何選擇?
答:企業簽署進出口合同后,對未來收付匯開展外匯套保,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中提及的“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此時企業既可以選擇公允價值套期方法記賬,也可以選擇現金流量套期方法記賬。首先,選擇公允價值套期或現金流量套期,主要看企業的目標。如果企業更關注平滑持有資產(未來結匯)/負債(未來購匯)的價值波動,應選擇公允價值套期;如果企業更關注結算日企業收到(未來結匯)/付出(未來購匯)的現金流,應選擇現金流量套期。其次,這兩種記賬方法在會計處理方式上的不同使得對利潤表的影響不同,記賬難度不同。使用公允價值套期時,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損益同時計入利潤表中“套期損益”項,因此可以明顯降低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導致的企業利潤表當期損益大幅波動。使用現金流量套期時,企業僅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綜合收益”項記錄套期工具的損益,由于不在存續期間的利潤表中記錄套期工具損益,對非結算期的利潤表不會造成任何影響。記賬難度方面,由于現金流量套期僅需記錄套期工具損益,公允價值套期需同時記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損益,現金流量套期的記賬難度小于公允價值套期。
問題5:對平均賬期3-6個月的進出口企業,開展外匯套保時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記賬與常規會計方法記賬相比,對平滑企業年報中利潤表的作用大嗎?
答:如上所述,進出口企業使用金融工具進行外匯套保時,若使用一般會計方法記賬,可能會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無法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從而產生會計錯配和損益波動。大多數進出口企業、尤其是出口企業的平均賬期一般為3-6個月,在年度會計期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損益計入可能不會存在錯配問題。舉例來說,如企業在當年2月初簽署出口合同并根據收匯賬期購買6個月后的外匯遠期,該企業在當年7月底收到外幣。在企業制作年度利潤表時,套期工具(外匯遠期)和被套期項目(外幣收入)的損益即可在同一個會計期間計入企業利潤表。因此對收付匯賬期較短的進出口企業來說,從年度會計期間角度,使用套期會計記賬方法對平滑企業利潤表的作用有限。但是實踐中企業通常會有月度等較短會計期間的核算需求,采用套期會計記賬方法仍是較優選項。
問題6:賣出期權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嗎?
答:除指定用于抵銷買入期權外,賣出期權不能作為套期工具,因為賣出期權的潛在損失可能大大超過被套期項目的潛在收益,從而不能有效地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而買入期權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因為買入期權的一方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就是期權費,可能擁有的利得通常超過或可以覆蓋被套期項目的潛在損失,可被用來有效對沖被套期項目的風險。
問題7:由賣出期權和買入期權組成的期權組合,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嗎?
答:對于一項由賣出期權和買入期權組成的期權組合(包括“遠期+期權組合”中的期權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于一項凈賣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由賣出期權和買入期權組成的期權組合,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認定為“實質上不等同于一項凈賣出期權”,因此可以指定為套期工具:(1)企業在期權組合開始時以及整個期間未收取凈期權費;(2)除行權價格,賣出期權組成部分和買入期權組成部分的關鍵條款是相同的(包括基礎變量、計價貨幣及到期日);(3)賣出期權的名義金額不大于買入期權的名義金額。
問題8:能否舉例說明,企業什么情形下選擇套期會計,什么情形下不選擇?
答:某大型跨國企業,主要業務為電氣產品生產和項目建設兩大部分。該企業每個月根據系統計算的未來現金流,使用外匯衍生品業務開展套期保值,3個月以內的套保比例不低于75%,3個月以上的100%套保,按月動態調整。電氣產品生產需從國外進口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在國內銷售,企業為規避匯率風險,開展購匯方向套期保值業務。這部分業務不使用套期會計。項目建設一般從投標階段開始考慮套期保值。如果項目持續期超過1年,全部現金流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需要考慮使用套期會計。如果項目單一的現金流超過200萬元人民幣,也可以考慮使用套期會計。(注:是否運用套期會計,是企業的自主選擇權。套期會計方法可以更合理地呈現企業的經營成果和風險管理活動的結果。但實施套期會計會帶來較大的實施成本,如企業需制定套期制度和流程,儲備相關人才,準備套期書面文件,持續進行套期有效性測試等。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相關項目跨重要會計時點,且金額重大,企業有必要考慮更合理的會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