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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H5263060-6-2014-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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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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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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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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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關于填報2013年4季度《貿易信貸申報表》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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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擴大貿易信貸調查地區范圍及提高調查頻率的通知》(匯綜發[2011]28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收支司關于啟用新版貿易信貸抽樣調查系統的通知》(匯國發[2012]17號)的規定,2013年4季度貿易信貸調查工作已經開始,參與調查的企業應通過“貿易信貸抽樣調查系統(企業版)” (網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填寫和上報企業貿易信貸調查數據。為更好地完成此項工作,我管理部提出以下要求:
1、參與2013年4季度貿易信貸調查的企業需于
2、新增樣本企業在首次訪問系統前,應按照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鏈接左側“常用下載”欄目的第九條貿易信貸抽樣系統(企業版),下載《新版貿易信貸抽樣調查系統使用手冊》進行相關訪問設置。
3、數據調查期為截至
4、本期調查表要求填報“1.當期出/進口總額”項。該項填報時必須以企業會計記錄為準,避免直接從海關口徑采數;若無相應的會計記錄,則采用公式計算:當期出口總額=本期實際收到的出口收入額+(本期出口應收余額-上期出口應收余額)-(本期出口預收余額-上期出口預收余額);當期進口總額=本期實際支付的進口支出額+(本期進口應付余額-上期進口應付余額)-(本期進口預付余額-上期進口預付余額)。以上公式僅適用于企業全額收付匯的情況,如存在來料加工、樣品進出口等非全額收付匯的情況,企業應采用臺賬等其他方式計算進出口額。
5、關于進口海外代付與出口海外代付區別。其中,進口海外代付,實質上是將進口商對境外出口商的應付債務,轉化為進口商對境內銀行的貸款債務和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的同業拆入,因此,進口海外代付數據不形成企業的應付款,不應被記入貿易信貸報表中;出口海外代付,實質上是增加了一筆出口商對境外銀行的貸款的債務,出口商對境外進口商的應收債權依舊存在,因此,應根據出口商與境外進口商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選擇申報在“3.1銀行信用項下出口應收款余額”或“3.2貿易信貸項下出口應收款余額”項下。
5、對于違反《貿易信貸調查制度》(匯發〔2004〕67號)的被調查企業,我管理部將依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21號)進行處罰。
請各參加貿易信貸調查企業給予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及時準確填報,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我管理部聯系。
聯 系 人: 朱莉 68559996 李涵霖 68559970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二Ο一四年一月十五日